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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第二條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獎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資料為之: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已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