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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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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6 條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