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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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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
為推展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3 條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