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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設有特殊教育學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包括附設或附屬二種情形,其設立應經專案評估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或附屬特殊教育學校(班),其設立規模及人員編制,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為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