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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特殊教育相關課程,其內容應包括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身心特質與輔導、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學習、教導不同學習需求之學生與幼兒之能力及合理調整等知能。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於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