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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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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個別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教育目標與輔導重點。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初步個別輔導計畫,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