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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
國家語言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