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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前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