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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保母人員,應自上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規定取得教保員資格;屆期未取得教保員資格者,不得繼續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服務。
前項保母人員取得教保員資格前,仍得替代教保服務人員,繼續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服務,其薪資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助理教保員薪資基準敘薪。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除前項規定外,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取得教保員資格:
一、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托兒所教保人員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仍繼續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教保員。
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未繼續在職致未能依前款規定轉換職稱為教保員,其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再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並擔任教保員者,得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教保員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師資、設施、招生名額、課程之設置基準、學分抵免、審議、認可、廢止認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各教保相關系科招生名額及廢止認可之參考;其評鑑項目、類別、程序、救濟、效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認定基準、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相關系科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