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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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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6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設立許可證書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設立許可證書;未通過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場址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