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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直升入學,其直升名額比率,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
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逐年提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免試入學總名額,包括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直升之名額;其直升名額規定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一百零三學年度不得高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百分之六十。但其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人數小於學校招生人數者,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百分之六十,並採逐年漸進方式調整比率,至一百零八學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四、各就學區直升入學比率規定較本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違反法令規定,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進入其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之學生,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下一學年度起,其前項第三款核定直升名額依其違規人數比率扣減。
一百零三學年度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比率得逐年檢討調整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名額。
採第三項直升方式者,其超額比序方式應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學應協助學生自我認識及探索,依其能力、性向及興趣等,給予適性輔導,並提供升學選擇之建議,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學。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