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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本辦法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 EN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