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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學生輔導業務之單位。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