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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