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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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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