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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及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經營計畫,各該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依學校屬直轄市、縣(市)立或國立,分別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合稱審議會)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
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經營計畫,其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其涉及實驗教育者,應增聘熟悉實驗教育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委員依該審議之案件聘免,不受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原有委員原有總額及任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