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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校長資格者,得優先聘任;其權利與義務,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校長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者,其權利與義務依有無具教師證書,分別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各該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前款以外之權利與義務,適用公立學校編制內教師相關法令。但加給、獎金與福利事項,各該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公立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校長或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