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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N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