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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經校務會議決議,並敘明理由及檢附校務會議紀錄,私立學校並應檢附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會議紀錄,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 EN
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清算。
二、清算後教育儲蓄戶內尚有賸餘款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
三、前二款程序完成後,結束教育儲蓄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