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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績效考評,應組成考評小組。
考評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人員、會計與教保學者專家及各機關(構)、學校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審議會委員代表至少一人。
委託單位、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考評小組委員講習,說明非營利幼兒園相關機制、考評小組之任務及考評方式。委託單位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考評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考評任務完成為止。
考評小組委員考評時,準用第六條規定。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會議討論之事項,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一、前學年度工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計畫及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之審查。
二、每學年度至少到園檢查一次。
三、每學年度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績效考評達九十分以上,其依第三十條規定,經同意繼續辦理者,得每二學年度到園檢查一次。
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第一項第二款與前項到園檢查,及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委託單位為地方機關(構)者,得自行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學年度結束後,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於資訊網站;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學年度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二、資產負債表或平衡表。
三、收支餘絀表或損益表。
四、當學年度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
五、其他經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
前項公告之內容,應包括各款報表必要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