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
前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