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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室內活動室之樓地板面積及第二款室外活動空間面積,幼兒每人均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其設施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平均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均能音量(leq) 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七、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八、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設置下列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
四、廚房。
五、保健區。
前項第五款保健區,應設於服務人員方便照顧及適合幼兒休息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