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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