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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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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 3 條
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幼兒園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編制及人力運用計畫。
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圖說及其概況,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第 2 條
幼兒園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原設立許可幼兒總招收人數二分之一以下之名額,申請轉為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
一、原設立許可空間有空餘。
二、有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室內活動室。
三、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與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室內活動室可明確區隔。
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幼兒園分班,不得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