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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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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4-1 條
第二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其報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程序及內容,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閩南語文及閩東語文。
二、臺灣手語。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五、藝術。
六、綜合活動。
七、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