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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
前項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審定機關遴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審定機關首長聘(派)兼之,委員應包括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審定機關人員。教師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並不得兼任第三條第二項申請人之教科用書編著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定會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審定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審定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依公司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