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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第一學期教科用書,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教科用書,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教科用書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並將修正結果通知使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