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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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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第 9 條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於公
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強迫入學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