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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財政收支劃分法 (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 EN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