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減授二節。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其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學校所定作息時數,進行教學服務。
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高職部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