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主管機關收受第五十條所定陳情事件者,應通知受理同一事件教師申訴或訴願之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陳情書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