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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並載明行為人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直接派員調查之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將處理情形、簡要之調查報告及學校相關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一、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屬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