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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其錄取者應於入學註冊前,繳交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