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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重大手術費用者,其重大手術之範圍如下:
一、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摘除眼球手術。
三、心臟手術。
四、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五、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
六、一下肢踝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七、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以上全部截除手術。
八、生殖器官切除手術。
九、重度燒燙傷需施行植皮手術。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重大器官(心、肺、肝、胰、腎臟)移植手術。
十二、肝臟切除手術。
十三、膽囊切除手術。
十四、胃部切除手術。
十五、肺葉切除手術。
十六、脾臟切除手術。
十七、胰臟切除手術。
十八、尿毒症洗腎手術。
十九、胸腔手術。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
二十一、骨髓移植手術。
二十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
二十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
二十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
二十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
二十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
二十七、癌症手術。
下列被保險人,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
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