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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本辦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各該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學校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續辦理,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各該主管機關。
前二項接續辦理之相關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及自治法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