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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全時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