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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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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 6 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並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5 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