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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前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類科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技術士證獲相當證照資格之對照表,由本部另定之。
第一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辦理。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二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翌年之九月一日。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國教署會商相關技術士證之核發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