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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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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7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並依本辦法審定通過之稀有類科教科用書,申請人應於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審定機關備查時,並檢送三冊成書至本部後,由本部核發獎助金。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
第 15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第 26 條
本部為鼓勵申請人編輯稀有類科教科用書,並給予獎助,得視需要公告稀有類科獎助科目。
申請人應於前項獎助科目公告後二個月內,檢附編輯計畫,向本部申請獎助。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核定編輯計畫及獎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依本辦法所定程序申請審定。
前項獎助金額,應按所編科目之學分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二學分以下:每冊新臺幣九萬元。
二、三學分:每冊新臺幣十一萬元。
三、四學分以上:每冊新臺幣十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