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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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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2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復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復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復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
第 4 條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