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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之範圍及學校分配共同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之方式如下: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之鄉(鎮、市、區)為共同就學區者:
(一)國中學生應以其具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之就學區(以下簡稱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原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位於共同就學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
二、依第四條第二項劃定緊鄰就學區全區為共同就學區者:
(一)國中學生應以原就學區或共同就學區擇一區參加免試入學,並依各該就學區之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位於前目國民中學所在鄉(鎮、市、區)之學校得分配其招生名額,供原就學區及共同就學區內國中學生參加免試入學。
因戶籍遷徙或其他特殊理由,須變更就學區者,應於免試入學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擬參加免試入學之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始得於變更後之就學區參加免試入學。
就學區之劃定,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新生入學來源:近三年入學各學校之國民中學畢業生學生數。
二、區域共同生活圈:因歷史發展、地理區位或社會文化所形成之共同生活網絡範圍。
三、交通便利性:區域公共交通網絡之連結及便利情形。
四、學校類型及分布:本法第五條各類型學校分布之完整性,或學生適性選擇之充分性。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
就學區內之國民中學所在地緊鄰其他就學區之鄉(鎮、市、區)者,得由各該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協商後,將該緊鄰鄉(鎮、市、區)或其所屬就學區,劃定為該國民中學之共同就學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