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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第十九條至前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之委員及涉及試務工作者,對於試務及分發等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下列各款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學年度該入學管道招生時,應行迴避︰
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定各委員會之委員。
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定各小組、委員會,辦理試務工作之命題、閱卷、審查或監試,或分發工作之積分、資格審查或入闈分發等委員及工作者。
各就學區規定較本辦法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研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入學辦理之方式、名額及其他入學招生相關事項。
前項工作小組,由主管機關首長或教育局(處)長擔任召集人;小組委員就家長團體、教師組織、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與各該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人數。
各學校應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規劃辦理各種入學方式招生事項,並將學校基本資料、招生科別及名額、資格條件等招生資料,按其招生方式,報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種入學委員會審查,並彙編成各種入學方式招生簡章,經各種入學委員會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由各種入學委員會公告之。
除本辦法規定得採單獨招生方式者外,各就學區學校視實際辦理招生工作之必要,聯合成立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並依第十九條各就學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之決議,辦理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工作。
前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校長與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等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人數之總和。
各就學區之學校數低於十五校,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委員人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各種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各就學區各種入學委員會應推派代表,聯合成立全國各種入學委員會,協調各就學區招生入學相關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專科學校五年制成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適性入學委員會,由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前條之各小組、委員會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各招生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督導本辦法所定全國各種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