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扣減補助款或減招班級數,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實施教學,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所定輔導學生五育均衡或適性發展辦法之規定。
二、合格教師比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三、向學生收取費用,違反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