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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安置經各該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人數,達第三條附表一所定班級人數上限之二分之一時,置教師助理員一人。
前項班級人數未達第三條附表一所定班級人數上限之二分之一時,學校或幼兒園得進用時薪制教師助理員。
學校或幼兒園未符前二項進用教師助理員之規定或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後,得視班級內學生、幼兒身心障礙程度與人數、提供交通車服務情形或其他特殊需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增置教師助理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學校及幼兒園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