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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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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17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者,其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十三條規定;其未免職、撤職、休職或停職者,應協調調離學校現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3 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第九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進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進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