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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