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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前項評鑑指標、評鑑基準,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施本評鑑時,應著重本基金經營管理之能力、合理教育資源之分配及運用績效,以提昇教育品質。
本評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學校經營目標及經營計畫。
二、基金管理及學校組織運作。
三、基金運用、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績效。
四、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績效。
五、其他與學校校務基金運用績效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