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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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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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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13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學生受教資格、課程、學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