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四條核定之計畫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三、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申請免受限制時,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項目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
│一、基本資│ │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 料 │ │ 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
│ │ │ 、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 │ │ 名冊、監察人名冊、董│
│ │ │ 事會議紀錄、校務會議│
│ │ │ 紀錄及評鑑績優核定公│
│ │ │ 文。 │
│ │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學校近│
│ │ │ 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 之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 │ │ 。 │
│ │ │三、學校基本資料,包括教│
│ │ │ 職員工人數、學生班級│
│ │ │ 數與人數、生師比、校│
│ │ │ 舍位置、校地面積、樓│
│ │ │ 地板面積、設備及相關│
│ │ │ 資料。 │
├─────┼───────────┼────────────┤
│二、辦理本│不受本部原核定學程、科│一、增設學程、科、組、班│
│ 法第五│、組、班之總數限制。但│ 計畫書。 │
│ 十七條│增設之班數不得超過原核│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培育│
│ 第三項│定班數百分之十。 │ 目標、課程規劃、師資│
│ 第一款│ │ 運用或遴聘機制、相關│
│ 事項 │ │ 圖儀設備、校舍空間使│
│ │ │ 用及行政支援等事項。│
├─────┼───────────┼────────────┤
│三、辦理本│不受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一、招生計畫書。 │
│ 法第五│項,及其他有關學程、科│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各學│
│ 十七條│、組、班數、每班人數、│ 程、科、組、班之入學│
│ 第三項│招生入學方式及其名額分│ 方式、名額分配及招生│
│ 第二款│配法令之限制。但招生之│ 機制等事項。 │
│ 事項 │班數,不得超過原核定班│ │
│ │數百分之十;每班人數不│ │
│ │得超過原核定人數百分之│ │
│ │五。 │ │
├─────┼───────────┼────────────┤
│四、辦理本│不受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一、擬聘校長、專任教師之│
│ 法第五│項規定之限制。但仍應受│ 人事相關資料文件。 │
│ 十七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二、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
│ 第三項│定之限制。 │ 項規定之經費負擔計畫│
│ 第三款│ │ 書。 │
│ 事項 │ │ │
├─────┼───────────┼────────────┤
│五、辦理本│不受本部依本法第四十七│一、擬向學生收取費用計畫│
│ 法第五│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 書,並應載明收費項目│
│ 十七條│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定│ 、用途、數額等事項。│
│ 第三項│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二、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
│ 第四款│之限制。但學校收取費用│ │
│ 事項 │之項目或數額,應符合下│ │
│ │列規定,並具有完善助學│ │
│ │機制: │ │
│ │一、學費不得逾收。 │ │
│ │二、雜費逾收數額不得逾│ │
│ │ 法令所定數額百分之│ │
│ │ 二十。 │ │
│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 │ )逾收數額不得逾法│ │
│ │ 令所定數額百分之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