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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外國課程部或班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學校主管機關除對該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其所招收之具外國籍學生,符合該教育階段入學資格者,學校應輔導其轉學,無其他合法居留之原因時,應依法遣送出境,其費用由該私立學校負擔。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